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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经典案例(三) 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约定应当获得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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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2016年12月19日,李某与某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从事酒店宴席销售工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作期间以及离职后两年内,李某不得在与公司经营业务存在竞争和合作关系的任何单位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与公司有合作关系的酒店工作。李某违反以上承诺,公司有权随时终止劳动合同,李某应支付公司违约金5万元”。李某在某公司工作期间月均工资为5858.92元。2017年7月31日,李某以业绩不理想为由书面向某公司提出辞职,并于2017年8月1日正式离职。李某离职后严格遵守其与某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约定,没有到与某公司单位经营业务存在竞争或合作关系的相关单位工作,但某公司未向李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出处 《四川劳动保障》 2019年第3期27-2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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