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诉讼法》第291条未起到对缺席审判司法适用的指导作用,未能明确何为“适用条件”与法院应当如何判断案件是否“符合适用条件”的问题。借鉴美国托尔托拉案的启示,刑事缺席审判的适用需要满足双重条件:被告人缺席之自愿性与适用缺席审判之必要性。对刑事缺席审判的司法适用应当秉持结果取向进路与逻辑法条主义进路相结合的理念,而是否满足适用条件,需要法院在检察院提供材料和辩护人提供意见的基础上综合考量做出判断。
出处
《贵阳市委党校学报》
2019年第1期43-48,共6页
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Guiyang Committee of C.P.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