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行政诉讼法》63条确立的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中将规章明确排除在审查范围之外,该规定与53条有关行政诉讼司法审查依据中的“参照规章”的规定相悖。实质上“参照规章”就是赋予了法院对规章的司法审查权;加之现有的对规章的行政监督和人大监督形式存在诸多弊端,因而对规章进行司法审查就显得尤为必要。随着新《行政诉讼法》中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的确立,应当尝试将该附带审查的范围逐渐向规章扩展,包括明确审查标准、以附带审查为主、保持适度审查、充分发挥司法建议的作用,这既保证了法律规定内部的一致性,也是对规章制定主体扩大、规章立法质量低下等现实问题的回应。
出处
《宁夏师范学院学报》
2019年第6期94-98,共5页
Journal of Ningxia Normal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