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先秦秦汉时期,许多古书有“杂篇”,由于其内容驳杂,没有固定旨趣,所以通常处于全书、单篇或所属分类的末尾,这是当时的一种文献编纂原则。在这种文化语境之下,秦汉律篇《杂律》因内容繁复而位于“罪名之制”的末尾处。睡虎地秦简《内史杂》《尉杂》是《内史杂律》《尉杂律》的省称,这些律文没有中心主题,也不专属于内史、廷尉,而是与其他官府机构共用,故而以《杂律》的形式附置在《内史律》《尉律》的最后。
出处
《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9年第3期68-71,87,共5页
Journal of Ningxia University(Humanities &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多卷本《中国宗族通史》(秦汉卷)”(14ZDB023)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汉代族制研究”(16BZS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