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通则》与《合同法》中“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规定不应将其解释为以“掩盖"为特征的脱法行为,更不是侧重调整意思表示故意不一致的虚伪行为,该项规定有其独立的法律意义。它所调整的是当事人交易实质目的或动机的不法性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解释上应认为这是独立于法律行为客观不法条款外的主观不法的调整规范,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民法总则》将其删除的做法将使法律从主观不法性方面对法律行为效力调控的功能荡然无存,未来合同法编的立法应保留这一条款之规定,以凸显民法对于主观不法、间接不法的调控价值。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8期15-25,共11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