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产权体现在家事的处断中。明代妇女在丈夫不在家时享有田产处分权。明中叶定例,寡妇可以承继故夫财产"卖产自赡",实践中能否贯彻,要视其是否有儿子傍身,制度也通过赋予寡妇受限制的自主择继权来给予保障。寡妇对丈夫遗产通常拥有终身收益权,她的权利与子辈的财产权相互限制,以保证财产在家庭乃至家族内部的流动与增值。律条虽规定寡妇改嫁净身岀户,但带走自己妆奁乃至夫家部分财产,似乎也是民间习惯。古代司法官调处家庭财产的智慧对今天也有借鉴意义。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8期119-128,共10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