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互联网时代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处罚范围,有"紧缩论"与"宽松论"两种对立观点。前者因对构成要件作较多限制解释,致使其处罚范围过于狭窄;后者因对构成要件作较多扩张解释,致使其处罚范围过于宽泛,因而这两者均不是本罪处罚范围的正当性依据。应当结合互联网时代的主要特征,提倡一种"适度宽松论"。为此,本罪保护法益应是生产经营的经济利益;生产经营具有业务性质;"其他方法"应遵循本罪保护法益及明示行为类型本质特征的双重标准;"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无需法院积极证明。在今后司法实践,本罪应介入互联网经济领域的同时,也应克制介入单纯计算机领域。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6期79-89,共11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