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败诉方支付胜诉方律师费用也被称为"律师费转付"制度,在我国尚存争议,在合同没有对律师费用约定情况下,法院能否运用该制度进行裁判,直接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深圳前海法院审理的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充分阐释了适用律师费转付的合理性和正当性,明确了律师费转付的数额标准,认为通过发挥律师费用的杠杆作用,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有利于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期78-85,共8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