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设区的市行政立法是指具有地方立法权的设区的市的行政机关制定规章的行为,规章的内容既有正面范围的规定,也有反面禁止的限制。地方政府规章范围和边界的设定,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应当同时注重不同地方的差异性。边界的标准可以是确定的,但是标准的设定应当是灵活的,在方法论的层面,可以以激活规范性文件裁决机制,在行政法领域应用不确定法律概念以及适用成本效益分析方法等,以期更好地提升设区的市规章的社会效果和维护全国法制统一。
出处
《理论观察》
2019年第4期143-147,共5页
Theoretic Observ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