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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出去的闺女能否享受娘家村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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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吉桂荣为某城中村村民,2003年结婚后并未将户口迁至丈夫家中,也未享受丈夫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资格和待遇。2008年,吉桂荣与丈夫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媒后,她回到娘家生活。2010年,吉桂荣娘家所在的城中村进行改造,村民享有相应面积的拆迁安置房屋及一定数额的过渡费。
出处 《妇女生活》 2019年第6期39-3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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