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工智能生成物究竟归属于作品或者其他客体,成为人们争论的焦点,判断人工智能生成物之属性,应从不同角度进行考察。如果将人工智能作为人类创作的辅助工具,生成物若是符合作品条件,就作为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生成物是人工智能的所有权人、实际操作者或者内容结构安排者的智力成果,由他们享有相应的权利;如果将人工智能作为虚拟人主体,生成物不能作为作品受保护,只能作为一种孳息对待,此时,权利客体归属于人工智能所有权人或者用益物权人。
出处
《科技与出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5期117-122,共6页
Science-Technology & Publication
基金
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111计划)资助(项目编号:B18058)
2018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项目编号:201811501)
2018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资助(18JJD82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