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不同类型的规定,其既可能是阻却构成要件符合性的事由,也可能是阻却违法性的事由。可撤销的行政许可应当分为“可以撤销”和“应当撤销”两类,分别判断是否具有阻却犯罪成立的事由。当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许可产生认识错误时,若该行政许可是阻却构成要件符合性的事由,则属于事实认识错误,阻却犯罪故意;若该行政许可是阻却违法性的事由,则属于违法性认识错误,依错误是否可避免,进行罪责判断。
出处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9年第3期70-76,共7页
Journal of Jiangxi Police Institute
基金
2019江苏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刑法中被害人同意的体系定位与实践应用”(SJKY19_2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