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无论是行政许可的合法变更或撤回,还是行政许可的撤销,都意味着行政机关对先前作出的行政许可的变动,可纳入广义“失信”的范畴。政府失信导致的后果分别为行政机关对受损利益承担补偿责任和赔偿责任。二者的区分主要在于对行政许可撤回和撤销时所依据的“公共利益”的界定,以及与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之间的权衡;而在赔偿或补偿要件上,二者大体上相同。在赔偿或补偿原则上,现有的直接损害赔偿标准限缩了相对人权益的保护,完全赔偿原则的采用是我国今后立法的发展趋势,间接损害应当纳入行政赔偿或行政补偿的范围。
基金
2018年度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研究课题“完善因政府失信导致产权损害的赔偿机制研究”的部分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