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吐鲁番出土文书以及其他材料看,封建租佃制关系大约产生于两晋隋唐时期,大约直接导源于小地主。他们在这个时期独立于庄园农奴制体系之外,由于没有特权而列于“寒门”、“役门”或“三五门”,承担国家劳役,但却将其较多的土地租佃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由此逐渐发展为封建租佃关系,并在唐中叶至宋初代替庄园农奴制而跃居于主导地位。其基本特征是:一、土地出租者与土地租佃者之间采取契约关系,宋代租赁契约已不限于土地,还有牛、犁和其他生产工具。二、客户已经有了迁移的自由,从农奴的身分地位向半农奴身分地位转化了。
出处
《中国史研究动态》
1983年第1期11-11,共1页
Trends of Recent Researches on The History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