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行政机关遵循检察建议积极履职并使公共利益恢复至圆满状态,此时公益诉讼人的诉讼请求已全部实现,人民法院通常会针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继续作出确认违法判决。从贵州省的100份裁判文书可看出,该判决缺乏实质意义且无法对行政机关产生实质性监督作用。为保障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及判决富有实效性,真正发挥其解决争议、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监督行政的制度宗旨,可考虑从细化检察建议规定、强化法院的自主审查力度、准许监察委在诉前程序时提前介入调查等角度进行优化。
出处
《山东行政学院学报》
2019年第3期66-72,110,共8页
Journal of Shandong Academy of Governance
基金
司法部2018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重点项目“行政诉讼法修改后实施效果研究”(18SFB1003)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