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预约合同在我国实践中的广泛应用,预约合同的违约救济成为一个越来越值得关注的问题。预约合同违约救济以违约认定为前提,违约认定又要以合同的效力认定(即认定当事人受到怎样的合同义务约束)为基础。效力认定为违约救济服务,违约救济是效力认定的最终目的。2012年颁布的买卖合同解释首次从法律意义上对预约合同的概念与形式予以承认,但是并未涉及预约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使得司法实践中法院就预约合同效力认定存在多种裁判态度。针对学界现存的视为本约说、应当缔约必须磋商说以及内容决定说四种学说争议,应采内容决定说,并以内容决定思路解决预约合同违约救济中存在争议的继续履行的适用、违约赔偿的范围等问题。
出处
《山东行政学院学报》
2019年第3期73-79,共7页
Journal of Shandong Academy of Gover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