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大数据时代信息资源的开放和共享增强了个人地理信息权利保护的必要性,需要在立法和技术规范上建立统一的权利保护规范。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时应将个人地理信息视为敏感信息。以知情同意的明示方式作为敏感信息利用规则具有排除信息控制者、处理者和第三方非法收集、处理个人地理信息的实然法律效果。对个人地理信息权的救济应通过保护法益为核心的权利保障体系和救济制度来实现。
出处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3期92-98,共7页
Journal of Soochow University(Philosophy & 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项目“《城乡规划法》实施状况评估及完善对策研究”(项目编号:17JJD8200005)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