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3世纪以前,中西均是析产制,而且多是均分继承。进入14世纪,欧洲便朝着限定继承,尤其是长子制的方向发展。这方面最早注律形式的规定是查理四世1356年颁布的《黄金诏书》。当欧洲在向限定继承、长子制方向发展之时,明清之际的我国,诸子析产的习惯仍根深蒂固,毫无变更。不仅旧式地产所有者家庭如此,连经营地主、工商地主亦是如此。析产制和长子制,中西方不同的历史选择.首先却恰恰都是国家基于政治的考虑。
出处
《中国史研究动态》
1988年第11期14-15,共2页
Trends of Recent Researches on The History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