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所说的税,是以田税(即近代所谓田赋)为主;同时,此一时期的军"赋”,亦与田制结合在一起,——此田制即是井田制度。西周之时,鲁国的田税,大概是行彻法或助法,税率为百分之十,遇有战事,则每井(八家)出六百四十斛禾、一百六十斗刍、十六斗米,作为临吋性课徵;到了春秋期间,鲁宣公于十五年(西元前五九四年),对于私家亦征百分之十税,使田税总额高达百分之二十;春秋末期,于鲁哀公十二年(西元前四八三年),以军用为名,再将田税税率提高到百分之四十,将农民余粮全部“榨出”。
出处
《中国史研究动态》
1988年第1期19-19,共1页
Trends of Recent Researches on The History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