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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利益原则存废研究之我见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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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前言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所规定之保险利益原则,通过要求投保人对被保险人需具有保险利益,以达到对投保人资格的限制,试图将恶意的投保行为排除在外。
机构地区 华东政法大学
出处 《上海保险》 2019年第5期16-19,共4页 Shanghai Insurance 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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