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针对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效果不明显、监督刚性有待提升、监督方式不够完善等问题,应从以下方面优化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一是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应建构“调查+侦查+审查”的发展模式。二是按照合法性确认和违法性纠正相结合、监督不干预原则,独创性地把案件分为刑罚执行类、刑事执行变更类、职务犯罪侦查类、人权保障类、突发事件类等类型,并建立不同办案模式。三是探索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价值延伸,既应通过监督推动刑事执行工作的规范化,也应在推动国家刑罚权落实的基础上做好罪犯改造工作。
出处
《人民检察》
2019年第10期21-25,共5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基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年检察应用理论研究重点课题《优化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模式研究》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