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即便存在杀人行为和死亡结果,也只有肯定了因果关系才能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在查清案件事实的意义上,坚持事实和法律因果关系二层次判断是必要的。对于故意杀人罪而言,要通过条件关系公式来判断事实因果关系,即如果行为人实施法之期待行为,那么同一死亡结果还会发生吗?同一性的判断需要综合考虑死因和死亡时间,当死因明显转换或死亡时间明确提前时,就可否定同一性。在认定法律因果关系时,首先要从实行行为本身的危险性大小出发;当实行行为的危险性没有达到危及生命的程度时,才要综合考量介入因素是否容易被预想到或显著不相当,以及贡献大小是否严重到压倒性程度。当今各国的实务导向都更加重视规范的不可违反性。对于"癌患嘱托杀人案",应肯定事实和法律因果关系。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9年第3期64-77,共14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