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劳动者能否以公司未支付竞业补偿为由解除协议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案情简介谢某自2012年10月起入职A进出口公司,担任业务部采购经理,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因谢某知悉公司几乎全部客户、报价、采购等商业秘密,双方还签订了保密合同约定谢某在职期间负有保密义务、离职后二年内未与公司协商不得任职及从事与公司有商业竞争的公司或技术研发相同性质公司工作,谢某如违反约定应支付违约金200万元。
作者 黄晓燕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19年第6期53-55,共3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