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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权转让+标的权利质押(抵押)"融资模式中基金管理人法律责任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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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题的提出近年来,以转让和回购标的权利的收益权进行融资,并以标的权利进行抵押/质押来增信担保的融资方式,打着金融创新的名义大行其道。在这一类金融业务中,部分基金管理人往往对基金募集环节的合规性执行有余,而对基金投资环节的风控措施往往只是跟风走过场,致使一旦出现风险,基金管理人便以投资固有风险为由对投资人推卸责任。
作者 郑绪华
出处 《中国风险投资》 2019年第2期32-33,共2页 CHINA VENTURE CAPIT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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