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络直播产业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快速发展而兴起,同时也带来了直播冲动打赏与高额打赏等问题。未成年人高额打赏事件频发,给社会和家庭造成了不良影响,亦对司法实务提出了挑战。网络直播打赏从产生之初,其法律性质就备受争议。从网络直播打赏行为的自愿性和非对价性等特点分析,其中所涉法律关系更近似于赠与合同。考虑到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缺乏对事物完整清晰的认知,是法律所特别保护的对象,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的效力及是否可以撤销的问题,应综合考虑特殊的互联网背景、个人情况以及交易安全等因素,权衡直播平台与监护人双方所应承担的责任。
作者
周熙莹
谭子恒
ZHOU Xi-ying;TAN Zi-heng
出处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9年第5期201-204,共4页
Journal of Taiyuan City Vocational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