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民法总则》“法理”法源规则缺失与实践重建 被引量:5

Absence of Rules for Jurisprudence as a Source of Law in General Rules of the Civil Law and Its Reconstruction via Judicial Practice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0条法源规定中没有规定“法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作出了不同的回应。多国立法例中以明确“法理”作为法源之必要,我国司法实务中也早以“法理”来裁判案件。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法理乃民法体系结构下应有之内容,既有民法原理内容,又有民法方法论之意义,是法律人尤其是裁判者所必备之素养。人事万变,法律有限,只有法理方能济法律、习惯之穷,法理不可或缺,需要在实践中构建“民法一般原则”补充法理法源的缺失。
作者 杨群 施建辉 YANG Qun;SHI Jian-hui
机构地区 东南大学法学院
出处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3期149-157,共9页 Journal of Nanjing University(Philosoph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4

二级参考文献124

同被引文献48

二级引证文献25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