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穿透式监管作为一种新的监管模式,为了避免扩大解释及扩张适用范围,应在金融领域不同层面将其定性为一种监管方法抑或一项监管原则。结合穿透式监管作为一项原则在私募基金适用的可行性,来审视穿透式监管原则主要通过信息披露的方式,穿透核查多层嵌套私募产品最终投资者是否适格以及底层资产去向的适用效果已经初步形成。但仍需从统一私募基金监管标准、决定穿透式监管适用“度”的监管成本与监管收益、监管底线与行为底线等影响因素,来完善穿透式监管原则在私募基金监管中的适用,推动私募基金走向规范化、市场化发展。
出处
《现代经济探讨》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6期42-48,共7页
Modern Economic Research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新发展理念下中国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立法问题研究”(编号:17BFX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