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约定是在语言、文化和艺术中都被广泛讨论的议题。本文从约定植根其中的哲学理论基础出发,展示了现存于文学理论、分析美学和文学社会学中的诸种艺术约定论面相:文学能力、艺术界、艺术惯例、艺术概念、艺术体制、社会规约。虽然这些艺术约定论在艺术阐释中显示极强的阐释效力,但也容易陷入基础主义的困境,诸种约定论的基础主义困境产生的原因在于它们都共享了图式-内容的二元论。依托古德曼和维特根斯坦的理论资源,本文对这种二元论进行了重审,并提出了具体的解决之法。借助对艺术约定论的梳理和重审,希望进一步反思艺术理论的阐释限度,并借此推动艺术理论的实践维度。
出处
《汉语言文学研究》
2019年第2期125-139,共15页
Chinese Language and Literature Research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当代西方前沿文论研究”(项目编号:12901-412121-14050)
教育部青年基金项目“戴维森与当代文论的分析哲学向度研究”(项目编号:18YJC751065)
第64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后分析哲学与后理论的重构研究”(项目编号:2018M643034)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