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理论界及实务界对经济特区法规位阶的认识有较大分歧,多数意见执着于单一界定,所得结论总是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在界定经济特区法规的位阶时,必须充分注意此类法规的特殊性。根据立法内容的不同,经济特区法规有先行性试验性者、补充性执行性者、变通法律法规者、混合性复合性者之分。不同类型的经济特区法规具有不同的性质和特点,故对各类经济特区法规的位阶作完全相同的界定是行不通的。比较可行的方案是对不同类型的经济特区法规以及同一经济特区法规中不同类型的规定依其性质及特点分别界定其位阶。先行性试验性的经济特区法规和补充性执行性的经济特区法规之位阶应当与同一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相同,变通法律法规的经济特区法规之位阶应当与其所变通的对象相同,混合性复合性的经济特区法规之位阶应当根据上述精神就其中不同类型的规定分别界定。
出处
《学术交流》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6期71-79,共9页
Academic Exchange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法律规范的元理论研究”(13CFX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