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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以“应当”——地方法制的规范性维度 被引量:3

Why "Should":The Normative Dimension of Local Legal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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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地方法制的规范性问题实际上是地方创制的规则与制度,也即次级规则与制度,是否具有规范性的问题。地方机构创制规则与制度的权力源于国家权力的宪制安排,属于法定的职权,而不是上级的授权。作为实践理性,法律的规范性资源只能自下汲取。着力解决次级规则与制度的规范性问题,特别是进一步强化其从社会与公众处获取规范性资源的能力,正是法治建设应该优先考虑的方向。
作者 葛洪义 Ge Hongyi
出处 《中国法律评论》 CSSCI 2019年第3期19-26,共8页 China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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