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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怠于行使权利,业委会能否自行聘用物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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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回顾江苏省常熟市某小区在2007年成立业主委员会后,两次委托前物业公司通知业主召开业主大会、讨论地下车库的产权、房屋质量、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及收费等问题,均因大部分业主未参加而未能形成有效决议。2009年,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前期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和缴纳期限。小区业主李某因拖欠物业管理费而被物业公司起诉。
作者 周华斌
出处 《城市开发》 2019年第7期82-83,共2页 Urban Develop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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