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股东查阅权作为股东知情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行使应当以正当目的为前提,查阅权的正当目的条款是公司出资人权利与公司管理者的经营权利制衡与妥协的结果,也是现代公司制度下现实的、必然的选择。我国在现行法的框架下,仅针对股东查阅权“不正当目的”进行了集中化列举,其立法仍有完善和补充的空间,可以借鉴英美法系设立“正当目的”一般规定,同时补充反向的列举情形,提高“正当目的”限制条款的可操作性,以完善我国的股东知情权行使制度。
作者
伍坚
胡文丰
Wu Jian;Hu Wenfeng
出处
《吉林工商学院学报》
2019年第3期93-98,共6页
Journal of Jilin Business and Technology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