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是经营者集中反垄断评估中的救济,相较于结构性限制条件,行为性限制条件具有种类繁多、灵活变通、适应范围广的优势,但另一方面也有高监督成本、高监督难度和破坏市场自由竞争秩序的潜在危害等不足。行为性限制条件在我国得到了广泛应用。可以通过精心设计行为性救济解决集中可能产生的竞争问题,行为性救济实施风险大和监督成本高的弊端也完全可以通过一些保障机制得到克服,秉承趋利避害的原则以保证行为性限制条件效用最大化。
出处
《吉林工商学院学报》
2019年第3期104-108,共5页
Journal of Jilin Business and Technology College
基金
华东政法大学2019年度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专项资金项目(2019-4-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