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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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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作者
无
机构地区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出处
《财会学习》
2019年第21期I0002-I0002,共1页
Accounting Learning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应税所得
收入
房屋产权
公告
偶然所得
分类号
F812.42 [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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