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2018年修正后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0条第4项和第21条第1款的规定,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可以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6条和第33条具体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的调查核实权实施方式。2018年两高发布了《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重申了有关组织及个人对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核实工作的配合义务。检察机关应正确行使公益诉讼调查核实权,推进公益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出处
《天津检察》
2019年第2期41-42,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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