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金融机构反洗浅规定》指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应当开展反洗浅工作,履行反洗钱义务,财务公司具有“服务性”、“内部性”和“小体量”等特点,因此,财务公司的反洗钱工作与银行类金融机构存在差异.另外,我国经济运行所需的资金融通主要依靠银行类金融系统完成,因此银行类金融机构是洗钱的易发、高危区域,很多法律法规都针对其制定了明确的反洗钱工作框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洗钱风险得到了有效控制,但是洗钱方式的隐蔽性导致社会整体洗钱风险并未下降,而是逐渐转移至监管相对宽松的金融机构以及一些特定非金融机构,财务公司面临的洗钱风险日渐上升。
出处
《现代商业银行导刊》
2019年第5期39-43,共5页
Modern Commercial Bank Heral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