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规定了重复性供述排除规则,确立了原则排除、例外允许的排除模式。在继续效力理论下,原则排除、例外允许的模式相较于一概排除和裁量排除说具有正当性。在原则排除视角下,刑讯逼供的文义解释较为狭窄,按照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的要求,应将其扩大解释为狭义的刑讯逼供、严重威胁和非法拘禁等方法。在例外允许视阈下,主体变更和诉讼阶段变更的文义解释不相当,需要运用体系解释扩大对主体变更情形下权利告知的范围。按照目的解释的要求,对于承受能力弱的特殊人群应限缩例外情形的适用范围。
出处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2019年第2期35-42,共8页
Journal of Fujian Police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