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前几节我们分析了IPO对发行人财务质量的要求。如前所述,IPO规则里除了对发行人财务情况有质的要求外,还有量的要求。现在我们一起看一下IPO规则对发行人财务情况量的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行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二)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人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三)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四)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五)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出处
《中国石油和化工》
2019年第6期45-47,共3页
China Petroleum and Chemical Indust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