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据报道,福建高院本次“司改举措”并非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让律师列席,而只是一次“听证会”。为此,福建高院的解释是,此次会议首次邀请该案辩护律师“到会陈述辩护焦见”,并“接受福建高院审委会委员的提问”。但无论如何解释,这一“司改举措”都涉及人民法院对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依法进行的法庭调查、组织听证、听取陈述等一系列行为到底应该是合议庭的“本职工作”,还是审委会的“法定职责”问题!
出处
《民主与法制》
2019年第22期15-16,共2页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