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如果说,“邀请律师列席审委会”的“司改举措”,只是基于“检察长可以列席审委会”的司法制度至少在短期内无法撼动的现实下的“权宜之计”,及对近年来又开始上扬的“取消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呼声的“回应”的话,笔者认为,试试也无妨,不必较真。然而,如果这项“司改举措”最终得到“顶层”认可的话,那么,问题可能就会接踵而至了:“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乃至“社会各界人士”都可以分期分批被“通知参加”或“应邀列席”,审判委员会成了“流水席”,这还是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会议吗?
出处
《民主与法制》
2019年第22期17-19,共3页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