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企业破产法》中将金融机构纳入破产范围之中,金融机构与所有企业法人一样适用统一概括的破产标准,这样虽然能保持破产法的完整性和统一性,但实践中该破产标准应用于具有特殊性的金融机构破产时可操作性较差,不仅不能对濒临破产的金融机构起到预警作用,反而可能导致对金融机构破产标准权力的滥用。结合我国经济特征、金融市场的外部环境以及国内立法状况来制定本土化的金融机构破产标准尤为重要。本文从法学、经济学和管理学角度出发,充分论证了我国金融机构破产标准的相关制度构建。首先是金融机构破产标准基本理论和破产标准反思;其次是我国金融机构破产标准理论创新;最后从财务危机标准、支付不能标准和经营危机标准三方面对我国金融机构破产标准制度完善提出建议,以期建立健全综合性的破产标准,从而促进金融市场平稳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