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院审理审理预约合同纠纷案件大致分为三个步骤:先判断合同的性质,然后判断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最后确定预约合同纠纷的救济路径。预约合同认定为本约还是预约,预约合同效力的认定,在不同效力学说的支撑下形成的审判路径的选择,责任承担方式上预约合同是否可以强制履行、损害赔偿的范围如何界定等都存在争议。通过预约合同(以商品房预约合同为主)纠纷的典型案例进行实证分析,并从学理上对预约合同纠纷的整个审理环节进行探讨,在审理预约合同的过程中应当依照协议内容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来判定预约合同的性质,再以是否达成最终合意来判定合同的法律效力,最后依据不同的法律效力认定采纳不同的救济方式。
出处
《深圳社会科学》
2019年第4期143-155,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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