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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误差的加油机行为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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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 2018年7月25日,原邢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举报,组织由3名执法人员组成的检查小组带领邢台市计量测试所2名加油机检定员,对巨鹿县官厅村加油站(以下简称该加油站)在用的燃油加油机进行了执法检查。经对该加油站销售零号柴油使用的一台加油机(产地:沈阳航天,型号规格:TB-3111,编号为:20152876号)现场检定,误差为:+0.48%。
出处 《市场监督管理》 2019年第12期70-70,共1页 MARKET REGU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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