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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分类在著作权法上的意义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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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问题的提出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了作品的具体种类,“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作者 金海军
出处 《中国版权》 2019年第3期21-25,共5页 China Copy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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