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例外情形下,诚信原则于法律行为违法无效领域依然有其适用空间。在“借违法无效之名毁约”案型中,如果认定合同因违法而无效将产生难以忍受的不利后果,则可以在比较合同当事人双方利益的基础上,结合法律禁令的规范目的和社会公共利益,认定主张无效一方之行为是否严重违反诚信原则从而构成权利滥用。一旦作出肯定判断,则宜以此为由禁止违反诚信原则的一方主张合同无效,将无效合同在结果上作为有效合同对待,但不宜以此为由认定合同有效。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6期140-153,共14页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