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建筑行业在我国属于高度管制的领域,存在大量的强制性法律规范,导致无效合同比例远高于其他类型合同。鉴于无效合同的不可履行性,合同一方终止履行后,另一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求无法实现。根据双方过错程序等因素,过错方应当赔偿另一方损失。但在合同未履行情况下赔偿损失的范围,在司法实践中有较大争议。笔者通过分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损失赔偿的性质、构成要件等,希望能厘清该类合同无效赔偿的范围,以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因合同无效造成更大的损失。
出处
《建材与装饰》
2019年第19期199-199,共1页
Construction Materials & Decor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