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司带动社会发展,股权又承载着资本不断流动,其交易环境需安全,才能得到股民认可。股权流动带来诸多权利问题,善意取得制度备受关注,人们期待第三人权益得到保障。我国在2001年颁布《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就把股权善意取得写进法律,但是其规定不够全面。股权频繁变动,股权所带来的问题在现行法律中很难找到与之对应法条,给法官带来诸多麻烦,股权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刻不容缓。由此出发,结合我国现实中遇到的股权纠纷问题,以此得出我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在公司法适用上的可行性结论。
出处
《经济师》
2019年第7期68-69,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