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世纪时期,西欧教会学者对自由及自由权问题进行了诸多思考和论述。中世纪的教会学者们认为,自然权利、财产自由权、政治自由权和选举君主制的权利是人民享有自由权的重要标志。人民享有上述自由及自由权是自然法赋予的基本权利,是任何人不可随意侵犯和剥夺的基本自由权。人民作为立法者主体,有权利保护自己的财产自由权,有权利选举国家的统治者,也有权利选择政府的组织形式。不仅如此,人民可以利用所享有的自由权表决关乎全体人民利益的事情。中世纪教会学者对自由的阐述促进了中世纪自由精神的传播,激励了中世纪人民对自由的坚持和对自由权的捍卫,对中世纪及以后西欧各国代议民主制的形成产生了非常重要的影响。
出处
《贵州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6期70-75,共6页
Guizhou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欧洲中古文明的宪政精神研究”(13ASS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