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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误载“巡按陈效历数应龙二十四大罪”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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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据张廷玉《明史》卷312《四川土司二.播州宣慰司传》载,廵按贵州监察御史陈效于万历十八年(1590年)上疏明廷弹劾末代播州宣慰使杨应龙,“历数应龙二十四大罪”。这里“二十四大罪”的说法,是不正确的,当纠正为“巡按陈效历数应龙十二大罪”。明朝官员认为杨应龙之罪恶主要体现在草菅人命、劫掠民财、暴征横敛和僣分妄为等方面,但其中的杀人之罪才是最难以姑息者。《万历疏钞》《明神宗实录》《国榷》及《拟山园选集》等早出史料皆未在涉及此项记载时出错,王鸿绪的《明史稿》应该就是出现“二十四大罪”说法的最早史籍,并影响到了张廷玉的定本《明史》等后出之书,使得该讹误得以延续。
作者 陈旭
出处 《广西民族师范学院学报》 2019年第3期13-16,26,共5页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明实录》整理与研究(13&ZD 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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