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据张廷玉《明史》卷312《四川土司二.播州宣慰司传》载,廵按贵州监察御史陈效于万历十八年(1590年)上疏明廷弹劾末代播州宣慰使杨应龙,“历数应龙二十四大罪”。这里“二十四大罪”的说法,是不正确的,当纠正为“巡按陈效历数应龙十二大罪”。明朝官员认为杨应龙之罪恶主要体现在草菅人命、劫掠民财、暴征横敛和僣分妄为等方面,但其中的杀人之罪才是最难以姑息者。《万历疏钞》《明神宗实录》《国榷》及《拟山园选集》等早出史料皆未在涉及此项记载时出错,王鸿绪的《明史稿》应该就是出现“二十四大罪”说法的最早史籍,并影响到了张廷玉的定本《明史》等后出之书,使得该讹误得以延续。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明实录》整理与研究(13&ZD 0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