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流质约款体现了契约自由、私法自治的精神,该行为能够有效发挥民商事活动中的自由与效率价值,亦能兼顾公平价值,故对流质约款的效力应持肯定意见而非严格予以禁止。债权人利用自身优势以逼迫债务人在窘困境地下实施不当之举并非具有必然性,在当事人双方基于意思自治并且有各自承担风险意识且不违背公平原则的前提下,法律不应武断地认为该行为皆是无效的,况且即便存在胁迫、欺诈、显失公平的现象亦可通过现有的法律规定来予以规制。在分析流质约款的法律构造时,应赋予债权人清算义务,主张登记对抗主义来平衡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
出处
《中国房地产》
2019年第17期66-70,共5页
China Real Estate